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做好“十二五”期间标准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编人员要求
具有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主编的人员,已按计划要求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没有出现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保证高质量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和编制说明的编写,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均能达到出版要求。
承担监测方法标准的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已经建立并实行了较为完备的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试剂等实验条件,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标准验证工作,保证验证结果客观、真实。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计划草案”(见附件2)选取拟申报项目,填写申报表(见附件3),并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返回我部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将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予以审查,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来源(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