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重庆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责任规定》共九章六十九条,明确了重庆区县和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工作机构,市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市级审判和检察机关,中央在渝机构,公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按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要求,重庆市进一步落实了区县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强化了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责任规定》要求,区县党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组织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区县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本行政区域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支出,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责任规定》强调,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市和区县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责任 《责任规定》明确了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4个市委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责任。其中,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并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宣传部门主要负责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舆论和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落实环境保护机构编制有关工作,配合市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区县和乡镇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党委督查部门主要负责市委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环境保护督察有关的综合协调工作。
《责任规定》明确了38个市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的环境保护主要工作责任。重点部门涉及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规划、市政管理、水利、林业等。主要工作包含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城市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保护、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保护教育以及生态文化建设等。
此外,《责任规定》还明确了市级审判和检察机关,以及银行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气象等部分中央在渝机构的环境保护主要工作责任。
落实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规定》要求落实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引导其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产、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责任规定》强调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出八项环境保护责任要求。主要涉及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建立花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来源:中国环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