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介绍,《规划》首次提出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并将民众最关心的细颗粒物(PM2.5)纳入指标体系。其出台也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导向正逐步由污染物总量控制向改善环境质量转变,由主要防治一次污染向既防治一次污染又注重二次污染转变。
此外,《规划》还要求,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将实行严格的“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即所有新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其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用区域内其他项目的削减量进行替代。
《规划》划定范围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13个重点区域,涉及19个省(区、市),1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面积132.56万平方公里。
《规划》还提出了一些约束性目标,包括:到2015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12%、13%和10%,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10%、7%、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建立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针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复合型污染十分严重的特点,《规划》要求,PM2.5年均浓度下降6%。其他城市群将其作为预期性指标。据介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以大家最为关注的PM2.5为例,全国70%左右、重点区域80%以上的城市达不到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