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健康“十三五”规划印发 构建污染物风险监测网络
发布时间: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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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关精神和要求,提高国家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众健康,有序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2月22日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
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快速发展的五年。《环境保护法》和系列环境管理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要求,开启了我国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化建设新征程。环境保护部全面推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实施,明确风险管理是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核心任务,组织实施系列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工作,为掌握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和潜在风险奠定良好基础;开展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和政策研究,为构建国家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体系进行技术储备;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国家和地方环境与健康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发挥大数据在支撑环境管理科学决策中的作用,初步建成环境与健康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加强环境与健康科普宣传,着力提升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
“十三五”时期,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仍面临巨大压力。环境与健康问题基础数据缺乏、技术支撑不足问题依然突出,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建设、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亟待增强。环境与健康是一个复杂的科学问题,也是一个关注度极高的、敏感的社会问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生存繁衍。全力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把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将其作为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新动力,对于促进健康中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落实《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夯实环境与健康工作基础,以制度建设为统领,将保障公众健康纳入环境保护政策,有效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的损害。
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对具有高健康风险的环境污染因素进行主动管理,从源头预防、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完善制度,夯实基础。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基本制度,做好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掌握基本情况、基本数据,狠抓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环境与健康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统筹兼顾,多元共治。统筹当前与长远、全面与重点、中央与地方以及跨部门协作等关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实增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实效性。
规划目标
掌握我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人群暴露水平和健康影响基本情况,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标准体系,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环境决策水平,壮大工作队伍,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并支持环境与健康工作。
重点任务
推进调查和监测
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工作,增加以满足环境健康风险管理需求为目的的调查内容,掌握环境污染问题突出且存在较大健康风险的地区、企业清单。选择若干重点地区,开展环境健康风险源和环境总暴露调查,根据风险源分布、环境介质中主要有毒有害污染物水平、人群主要暴露途径及暴露人群分布特点,提出环境健康风险防控措施。选择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筛选基于环境健康风险的行业特征污染物,为制修订环境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有毒有害污染物源头控制。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影响调查,了解主要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状况之间的相关关系,为制定污染防治及健康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探索构建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网络。结合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要及经济技术可行性,在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调查基础上,选择若干典型地区进行试点,探索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研究技术方法体系,针对与健康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来源及其主要环境影响和人群暴露途径开展监测,持续、系统收集基础信息,为及时、动态评价和预测环境健康风险发展趋势奠定基础。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工作部署,继续将与健康密切相关的污染物纳入淮河流域重点地区环境监测工作。
强化技术支撑
建立环境与健康基准、标准体系。完善环境基准理论和技术方法,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研究发布基于人体健康的水、大气和土壤环境基准。评估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为实行环境风险管理提供依据;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健康风险,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制定、发布环境与健康现场调查、暴露评价、风险评价等管理规范类标准,科学指导并规范相关工作开展。编制发布一批环境与健康数据标准,增强数据采集的标准化与系统性。
完善环境与健康信息系统。统筹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评估、决策、信息发布等业务需求,结合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工程,拓宽数据获取渠道,整合数据资源,继续建设并完善环境与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信息资源调查,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环境与健康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信息发布方式。加快环境与健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设异地信息灾备中心,提升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安全。
推进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建设。在环境健康基准(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暴露评价、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影响及风险评估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组织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性研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实验室,支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科研工作。
加强环境与健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部门培训中增设环境与健康专题并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的岗位培训。结合国家和环保科技人才选拔机制,着力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加强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部门、国外权威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丰富交流与合作的内涵与形式,鼓励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友好、稳定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关系,为加快培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创造条件。
加大科研力度
强化环境基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基础理论及技术方法研究。针对我国环境基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研究中的关键科学问题,结合我国环境特征和管理需要,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以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综合消化吸收国际经验和成熟方法,研究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区域特征的环境基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理论与技术方法学体系,新型污染物环境基准推导技术和方法。
开展环境与健康暴露评价、风险评估研究。启动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跟踪研究,研究京津冀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暴露的健康危害。研究大气污染人群精细化暴露测量技术,大气颗粒物室内外渗透系数,污染物多途径、多介质人群暴露贡献率,典型区域的环境健康风险区划及分级技术与方法。研究我国主要污染物、新型污染物及复合污染对健康影响的机理机制,针对环境内分泌干扰物、持久性有机物和重点重金属,研发快速、方便、准确、灵敏、经济的内暴露标志物检测技术。
开展环境与健康管理政策研究。研究以环境健康风险为约束条件的环境绩效考评方法,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评估技术方法与赔偿机制,环境与健康事件社会风险评价方法,环境健康风险管理融入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切入点和路径,探索信息公开及风险沟通机制。
加快制度建设
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明确工作目的、职权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成立环境与健康专家委员会,以提供咨询、论证、参与风险沟通和宣传教育等方式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工作。在环境保护政策制修订过程中,推动增加保障公众健康的条款和措施。鼓励各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解决基层环境与健康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开展环境与健康制度建设试点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和评估。制定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方案,选择代表性地区监测、评估不同人群环境与健康素养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确定环境与健康宣教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及策略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交流。修订《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
普及环境与健康科学知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和《“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充分利用现有传播技术和资源,进行相关科普读物、视频、教育读本的开发和制作,大力普及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加强环境与健康舆情监测,了解社会关注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加强科普宣传,营造科学理性的社会氛围。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将做好环境与健康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环境保护部依据《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工作机制》要求,加强对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领导及部门间协作。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参照《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建立与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防范环境与健康问题。
推动试点示范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强化能力建设,推动各地结合实际,谋划并储备一批环境与健康项目,坚持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努力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将环境与健康工作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的统筹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来源:仪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