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昨日印发《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暂行)》,提出了重点企业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适用于指导北京市各重点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重点企业名单以市环保局发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
与一般土壤监测重点关注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需要监测土壤、土壤气和地下水样品,关于土壤气,详情如下:
2.3.2 土壤气监测
特征污染物中存在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区域或设施,应建设土壤气监测井并定期开展土壤气监测工作。
2.3.2.1 点位数量
每个以挥发性有机物为特征污染物的重点区域或设施周边应布设至少1个土壤气监测点,具体数量应根据污染源所在区域大小进行适当调整。
2.3.2.2 点位位置
采样点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情况下尽可能接近污染源。
2.3.2.3 采样深度
土壤气探头的埋设深度应结合地层特性及污染物埋深(仅限于已受到污染的区域)确定。应设置在但不仅限于:
1)地面以下1.5 m处。
2)钻探过程发现该区域已存在污染,且现场挥发性有机物便携检测设备读数或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较高的位置。
3)埋藏于地下的罐槽、管线等设施周边。
4)地下水最高水位面上,高于毛细带不小于1m。
除此之外,《技术指南》还规定监测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全文如下: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 行).docx
[来源:仪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