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大气法》要求,本着“能管”的原则,第一批《大气名录》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基础上,筛选出可以实施管控的排入大气环境中的化学物质,共11种(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大气法》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为在大气环境领域进一步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切实防止重大公害事件的发生,《大气法》新增第七十八条内容,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根据《大气法》要求,本着“能管”的原则,第一批《大气名录》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基础上,筛选出可以实施管控的排入大气环境中的化学物质,共11种(类),其中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和砷及其化合物等5种(类)重金属类物质。这11种(类)化学物质涉及的主要排放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征求意见稿)
这是新《大气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发布《大气名录》,今后还会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改善环境质量需求以及实际环境管理能力,适时更新名录,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既要对污染物实行源头风险管理,又要落实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
实施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是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除了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外,还要履行风险防控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环境与健康风险。
企业履行风险防控义务主要有四项内容: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二是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定期监测;三是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四是采取技术改进等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落实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步骤取得排污许可证;二是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来源:仪器信息网